一切團體行動必需有一個領袖。不論是為戰敗一個敵人或為鋪設一條路軌,人類本能都昭示出應當服從一個人的命令。但一個不知規律的領袖,對於一切個人的幸福與安全,都是一種危險。因此,權威與自由兩種似乎矛盾的需要,便發生了與人類社會同樣古老的爭執。民眾隨著情勢之變遷,依違於兩者之間。他們需要完成什麽艱難的事業時,便傾向於權威;一俟事業告成,又換了自由的口號。
這種轉變的例子很多,封建製度與君主集權都是從封建以前的無政府狀態中產生的。雖然也有苛求,它究竟被人民接受了,因為在那個時代,它代表民眾的救星。一俟社會秩序回複之時,要求更大的正誼的欲念,又使人類向法律、向君王、向議會請求保障了。封建製度並非以強力勒令憤懣的民眾遵守的製度,在未被憎恨之前,它亦受人祝禱過來。憤懣是從成功中產生的。故在18世紀時,專製政體最初獲得信任,繼而被懷疑,終於釀成革命。法律是為生人製定的,它和人類同時演化,同時生長,同時死滅。
一個國家的形式,若能把行動的威力、尊重私人生活的態度、改換失時的製度以適應新環境的機能等,熔冶得愈完滿,其生命也愈持久。如英國那樣孕育、轉變的君主立憲,在1860年左右,確能適合上述的三重理想。它尊重法律,同時,亦顧及個人的幸福。那時,它很穩定,因為在民眾憤懣時,它具有保護安全的活塞。
在政治上,如在經濟上一樣,一種健全的機構應當有自然的反應。如19世紀時限製選舉與議會製的君主製度中,財政的活塞似乎是切實有效的。選民是納稅人,納稅人自己監督著歲出,遇歲出過巨,便立予製止。但那種製度究竟不完全,因為沒有大眾的代表。這些大眾,在那時,唯有借了暴動與叛亂來做宣泄憤懣的活塞。於是,在法國是一場革命,在英國是一種妥協,把普選製確定了。這種製度,在很久的時期內使一切公民幻想著真的獲有參政權了。以普選選出的議會,不啻一個“常設的反叛機關”,代表著國家真實的力量,有拳,有槍,使大眾不必再在街上揎拳攘臂,親自出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