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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幸福01

在我們的研究的各階段中,隨時遇到幸福問題。婚姻是不是一對男女最幸福的境界?人能不能在家庭、在友誼中找到幸福?我們的法律是否有利於我們的幸福?此刻當把這不可或缺而含義曖昧的字,加以更明白的界說。

何謂幸福?方登納[145]在《幸福論》(Traité du Bonheur)那冊小書中所假設的定義是:“幸福是人們希望永久不變的一種境界。”當然,如果我們肉體與精神所處的一種境界,能使我們想“我願一切都如此永存下去”,或如浮士德對“瞬間”所說的“哦!留著吧,你,你是如此美妙”,那麽,我們無疑地是幸福了。

但若所謂“境界”,是指在一時間內占據一個人意識的全部現象。那麽,這些現象之持久不變的存續時間,是不可思議的。且亦無法感知它是連續的時間。什麽是不變化的時間呢?組成那種完滿境界的成分,既然多數是脆弱的,又怎麽會永存不變呢?如果這完滿境界是指人而言,那麽他有老死的時候;如指一闋音樂,那麽它有靜止的時候;如指一部書,那麽它有終了的時候。我們盡可願望一個境界有“持久不變的存續時間”,但我們知道,即在我們願望之時,那種不變,那種穩定,已經是不可能了,且就令“瞬間”能夠加以固定,它所給予我們的幸福,亦將因新事故的發生而歸於消滅。

故在組成幸福境界的許多原素中,應當分辨出有些原素盡可變化而毫不妨害幸福,反之,有些原素則為保障幸福的存續所必不可少的。在托爾斯泰的一部小說[146]中才訂了婚的萊維納,走在路上覺得一切都美妙無比,天更美,鳥唱得更好;老門房矚視他時,目光中特別含有溫情。但這一天的萊維納,在別一個城市裏,亦會感到同樣的幸福,所見的人與物盡管不同,他卻一樣會覺得“美妙無比”。他隨身帶有一種靈光,使一切都變得美妙;而這靈光亦即是他的幸福的本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