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明代特務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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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會審

以上是宦官幹預政府中樞的情形,至於各個行政部門,統治者也派他們來插足過問,如主持會審。

所謂“會審”,便是宦官會同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審錄囚犯,本來明代一切重要案件都已歸廠衛辦理,三法司實際上已等於虛設,隻管一些民間無關緊要的案件。但就憑這樣,統治者還是不放心,還要派宦官來監視會審,這例子開始於朱祁鎮時,史稱:

內官同法司錄囚,始於正統六年命何文淵、王文審行在疑獄,敕同內官興安。周忱、郭瑾往南京,敕亦如之。時雖未定五年大審之製,而南北內官得與三法司刑獄矣。(167)

正統十四年,又派司禮太監金英“理刑部、都察院獄”(168)。朱祁鈺景泰六年又命太監王誠會三法司審錄在京刑獄。(169)朱見深時定五年一大審,命司禮掌印內臣主之,以後就永著為例。(170)朱祐樘弘治九年曾不派內官,但十三年因為給事中丘俊上言,又複命會審,(171)從這以後便沒有改變過。

這些宦官主持大審的時候,聲勢非常煊赫,具有無上威權,史稱:

凡大審錄,齎敕張黃蓋於大理寺,為三尺壇,中坐,三法司左右坐,禦史、郎中以下捧牘立,唯諾趨走惟瑾。三法司視成案,有所出入輕重,俱視中官意,不敢忤也。(172)

更妙的是凡曾經奉命審錄的宦官,死後還要“於墓寢畫壁,南麵坐,旁列法司堂上官,及禦史、刑部郎引囚鞠躬狀,示後世為榮觀焉”(173)。

這會審,三法司既“俱視中官意”,宦官們也就可以隨便更改定案。如成化年間,有弟弟幫助哥哥打架而毆殺人的。宦官黃賜就要減這弟弟的罪,尚書陸瑜堅持不可,黃賜就生氣說:“同室鬥者,尚被發纓冠救之,況其兄乎?”嚇得陸瑜等不敢再同他辯駁,隻好依了他的意思,終於屈法了。還有一次,在朱翊鈞萬曆三十四年大審的時候,禦史曹學程以建言得罪,在牢裏關了很久,群臣屢次請宥,朱翊鈞都不準。這時刑部侍郎沈應文署理尚書,便聯合都察院大理寺的長官,聯名寫了封信給司禮太監陳矩,請他寬恕學程的罪,陳矩答應了。會審獄具,署名同奏。陳矩又密奏“學程老母可念”,朱翊鈞這才把他放了出來。這事雖是一件好事,但由此可見司禮太監的權力了。(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