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前麵的討論,我們已經知道有兩股強大的傾向力支配著所有的心理活動。這兩股力量——社會感和個體對權力和支配地位的奮爭影響著所有人的活動,並使人們在追求安全感和實現愛情、工作和社會聯係這三方麵價值的過程中產生複雜的情感反應。
在接下來對精神活動機製的探討中,我們必須非常熟悉這兩股力量的定量和定性關係,借以理解人類精神活動的實質。它們的這種相互關係製約著個體對群居生活邏輯的領會程度,從而影響了人們從群居生活的必需要素——勞動分工中所能獲取的歸屬感大小。
勞動分工是維持人類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在某個時刻、某個地點,所有的人都必須做出相應的貢獻。任何沒有做出相應貢獻並否認群居生活價值的人都是反社會的,都應該主動退出人類的生活圈。
我們簡單地將這些人稱作自尊自大、滿懷惡意、自我中心和攪事作惡的人,而更複雜的情況則包括各種怪人、遊手好閑之徒和犯人。對這些人的公眾譴責往往出於對他們行為的厭惡,認為這些人與當前的社會要求格格不入。
所有人的生存價值都必須由他們對待同伴的態度以及他們參與群居生活所必需的勞動分工的程度所決定。正是他們對這種群居生活的接受程度使得他們對其他人產生了價值,從而成為社會緊密聯係中的重要一環。
個體在社會中的地位取決於他們的個人能力。有很多因素一度使得這個簡單的真理變得模糊不清,其原因在於對權力的奮爭和對支配地位的渴望扭曲了正常的勞動分工,從而形成了錯誤的價值觀。這種奮爭和渴望歪曲了人類的總體價值模式,並為我們的判斷失誤提供了條件。
人性總是拒絕承擔他們在群體中的相應角色,這已經對勞動分工造成了破壞。更深層次的問題源自人們的自私心理和對權力的過度渴望,即為了自私自利而不惜幹擾正常的群居生活和工作。同理,我們的社會分級也給勞動分工造成了一定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