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年,羅斯福進入華爾街的卡特、萊迪亞德和米爾本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負責民事訴訟方麵的案子,他的助手埃姆斯是一位剛畢業的法律專業的學生。
這天,羅斯福在為一件即將公開審理的案件尋找法律依據時,卻怎麽也找不到。
“埃姆斯,請過來一下!”羅斯福叫來了正在辦公室忙碌的助手,“我不知道你肯不肯幫我解決一點困難,請你告訴我這條法律依據在法典中的什麽地方?好不好?”
埃姆斯興奮地接手了這個工作,短短一刻鍾,他便將這條法律依據認真地用紅線標注出來,交給了羅斯福。
羅斯福在後來的自傳中寫道:“雖然他隻是我的助手,但是在知識層麵沒有職位高低,隻有求知與求教。他知道我不知道的事,我必須以求教的姿態向他打聽,這樣我就給了他一種自重感。”
當時,羅斯福隻是一個青年,他設法使自己被推舉為紐約州議會的秘書,因為這個職位能夠在服務公眾的同時也讓公眾了解他。
羅斯福很成功,一年之後他以民主黨人的身份進入紐約州議會,開始涉足政界。
這個工作很好,羅斯福很喜歡,也非常願意做,但他的人際關係出現了危機。議會中的一位有權勢的人法爾科對羅斯福非常有成見,因為在一次會議中,羅斯福的發言擊敗了法爾科——發言是無法避免的社會行為。
在政界中,很多人寧願不與別人結緣,也不願意與別人結怨,因為這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
羅斯福應該怎麽辦呢?這非常重要。
羅斯福想到了一個好方法,他請法爾科做一件能令法爾科自己高興的事情——一件能讓法爾科感覺勝過羅斯福的事情,能夠刺激法爾科虛榮心的事情,一件非常巧妙地表示羅斯福對法爾科的知識、成就非常讚賞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