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陽明帶兵賞罰分明、軍紀嚴謹,所以官軍兵力日益增強。若非如此,征剿南贛諸匪隻能是空談。
正德十二年(1517)五月八日,王陽明請辭南贛汀漳巡撫一職,請求改任軍務提督,並上奏《申明賞罰以勵人心疏》(《王文成公全書》卷九),奏請朝廷賜予旗牌。同年七月十六日,兵部尚書王瓊得知王陽明上疏,隨即請旨準奏。九月十一日,朝廷下旨賜予王陽明旗牌,並授予他酌量裁奪之權。
王陽明於南贛討賊之時發現,官府所采取的安撫策略毫無成效,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官軍兵力不強。而賞罰不分、軍務拖遝又是導致兵力不強的根本原因。因此,王陽明奏請受領軍務提督旗牌,以擁有治軍的權力。
王陽明在文中提出,《大明律》已嚴格規定賞罰之別,隻有按此法令行事,才能成功招安賊匪。同時,他還列舉了《大明律》中所記載的各種賞罰事例,並認真分析了此法未得到有效推行的現實原因。關於招安一事,江西按察司整飭兵備帶管分巡嶺北道副使楊璋曾多次向王陽明進言。經過深入、細致的分析,王陽明將此事上奏朝廷。
楊璋曾為王陽明詳述《大明律》之罰典內容,並列舉直隸、山東、江西等省招安匪寇的實例,最後指出南贛剿匪不利的症結所在。楊璋認為,賞罰不明,以致士卒不能拚死應戰,隻有做到有功者賞、失職者罰,才能激勵官軍士氣。他希望朝廷立即下旨以嚴正賞罰。
馮夢龍所著《皇明大儒王陽明先生出身靖亂錄》簡明扼要地論述了軍中各項賞罰標準。“兵士臨陣退縮者,領兵官即軍前斬首。領兵官不用命者,總兵官即軍前斬首。其有擒斬功次,不論尊卑,一體升賞。生擒賊徒,勘明決不待時。”
據王陽明之疏文,楊璋曾向他建議,“賞罰既明,人心激勵。盜賊生發,得以即時撲滅,糧餉可省,事功可見矣”。王陽明任軍務提督時,楊璋盡心輔佐他,可謂功不可沒。然而,在朱宸濠叛亂時,楊璋卻倒戈相向,以致晚節不保,令人備感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