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王陽明詳傳

諭俗四條

第一條:為善之人,非獨其宗族親戚愛之,朋友鄉黨敬之,雖鬼神亦陰相之。為惡之人,非獨其宗族親戚惡之,朋友鄉黨怨之,雖鬼神亦陰殛之。故“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

第二條:見人之為善,我必愛之。我能為善,人豈有不愛我者乎?見人之為不善,我必惡之。我苟為不善,人豈有不惡我者乎?故凶人之為不善,至於隕身亡家而不悟者,由其不能自反也。

第三條:今人不忍一言之忿,或爭銖兩之利,遂相構訟。夫我欲求勝於彼,則彼亦欲求勝於我。仇仇相報,遂至破家**產,禍貽子孫。豈若含忍退讓,使鄉裏稱為善人長者,子孫亦蒙其庇乎?

第四條:今人為子孫計,或至謀人之業,奪人之產,日夜營營,無所不至。昔人謂為子孫作馬牛,然身沒未寒,而業已屬之他人,仇家群起而報複,子孫反受其殃,是殆為子孫作蛇蠍也。籲,可戒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