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陽明學派

陽明學說相互之關係

“心即理”說,“知行合一”說,“致良知”說,為陽明學之三綱領。“心即理”說,承之象山。其倡自何歲,莫可詳考。大抵持此說最早,其餘可以《年譜》證之如下:

正德三年,陽明三十七歲,始悟“格物致知”。

正德四年,陽明三十八歲,始論“知行合一”。

正德十六年,陽明五十歲,始揭“致良知”之教。

陽明所以立言垂訓,雖與年歲並進,有繁簡之不同。然大抵因被教者之材器,與處時之異,而後乃倡一適宜之說焉。如其論致良知動靜之工夫曰:“良知本體,原是無動無靜的,此便是學問頭腦。我這個話頭,自滁州到今,亦較過幾番,隻是‘致良知’三字無病。醫經折肱,方能察人病理。”(《全書》卷三)蓋陽明教人方法屢變,最後乃揭出“致良知”,以為不可易之法,亦是由經驗而得也。

陽明自初年至晚年教人之方法,雖不無小變,然其說莫不相關。非前日倡一說,而後日棄之,又別倡一說也。即所標之三綱領,不並出於一時,其理皆首尾貫屬,以發揚心學之奧,惟應於時機。直至晚年,而王學一家之體係始完耳。陽明在龍場“悟格物致知”,實立一生學術之本。至其所悟如何,殊無詳證。要之必待悟得“致良知”“心即理”“知行合一”三者之後,陽明於格物致知之解釋,乃益臻融徹矣。

欲致良知,不可無“格物”之功;欲格事事物物之理,不可不知“心即理”之說。陽明嚐論“致知”“格物”與“致良知”及“心即理”之關係曰:“若鄙人所謂致知格物者,致吾心之良知於事事物物也。吾心之良知,即所謂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於事事物物,則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事事物物皆得其理者,格物也。是合心與理而為一者也。”(《全書》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