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能做什麽?這是個問題。如果我的說法是正確的,在所有犯罪案件中都會發現缺乏社會興趣、沒有受過合作方麵教育的人,他們在一味地追求一種虛假的優越目標,此時,我們應該怎麽辦?罪犯與精神病患者相似,除非我們能成功地與他們合作,否則所有努力都是徒勞無功的。
再怎麽強調這一點也不為過:假如我們能使罪犯對人類幸福產生興趣,假如我們能使他們對其他人感興趣,假如我們能訓練他們進行合作,假如我們能使他們走上通過合作解決生活問題的道路,我們就一定能夠獲得成功。如果沒有做到這些,我們便一籌莫展。
現在我們知道對待罪犯時該從何下手了:我們必須教會他們與人合作。僅僅把他們關在監獄裏效果不大,因為他們期滿釋放獲得自由後,很可能會再次給社會帶來危險。在目前情況下,社會是絕對無法將罪犯完全隔離開的。所以,我們還必須考慮:“他們沒有對社會生活做好準備,我們應該怎樣幫助他們呢?”
這項工作做起來可並不像聽起來那樣簡單。如果想把他爭取過來,我們不能通過使他過上輕鬆的日子來幫助他,更不應該為難他,指出他的錯誤或是和他爭論也於事無補,因為他的觀念已經形成。多年來,他一直是以這種思維方式來看待世界的。
如果要改變他,我們必須找到他形成這種思維方式的根源。我們必須探尋他最初失敗的原因,以及引發失敗的環境因素。
他主要的個性特征在四五歲時就已經成型:在那時,他已經對自己和世界做出了錯誤的估計,這些錯誤後來也體現在他的犯罪生涯中。我們必須了解和更正的正是這些早期錯誤。我們必須找出其生活態度最初的發展曆程。
此後,他會將經曆的一切事情作為為自己的生活態度辯解的籌碼。假如某些經曆與這一態度不相符合,他便會冥思苦想,對其進行修正,以符合這一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