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人的生存規矩

刺配 / 一人之身,一事之犯,兼受三刑

《水滸傳》裏梁山泊頭領宋江、林衝、武鬆等都被宋朝政府處過刺配的刑罰,挨脊杖二十或四十,刺配二三千裏外牢城。連原來押解林衝去滄州的差人董超、薛霸,因為路上沒有能夠害死林衝,回開封後也被高俅尋事刺配大名府。《水滸傳》第八回說:“原來宋時,但是犯人徒流遷徙的,都臉上刺字。怕人恨怪,隻喚做打金印。”一個人犯了法(或被誣陷以法),既要挨打,又要流配,還要在臉上刺字,正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6)。三種刑罰連在一起用,在宋以前是沒有的。

古時刑法大致分為死、流、徒、杖、笞五等。

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一百六十八說:“流配,舊製止於遠徙,不刺麵。晉天福中始創刺麵之法,遂為戢奸重典。宋因其法。”原來宋代把犯人臉上刺字這種法律是從石敬瑭的晉朝繼承而來的。

刺麵有大刺、小刺之別。凡是審判官認為犯罪情節嚴重、犯人“性情凶惡”的,就把字體特別刺大些。所刺文字,除《水滸》所說“迭配某州(府)牢城”以外,也有把所犯事由,所配地名、軍名、服役名色都刺在臉上的。如刺“配某州(府)屯駐軍重役”,是發往該處屯駐部隊裏服勞役的;刺“龍騎指揮”或“龍猛指揮”,是發到那種番號的軍隊中當兵的;刺“某州某縣錢監”,是發到該處鑄錢工廠裏當苦工的。南宋時還有一種更野蠻的規定,凡犯強盜罪免死流配的,“額上刺強盜二字,餘字分刺兩臉”(7)。

受到刺配刑罰的人,到配所後還得服勞役。勞役的名色很多。凡是官營工業(如煮鹽,造酒、醋,燒窯,開礦,修造軍械等)、交通運輸業以及修城修河堤等,都發配人去做苦工。也有當廂軍(主要也是勞役)、當水軍的(宋朝的兵都由招募而來,經檢驗合格後,也要刺麵)。所以宋江、武鬆、楊誌都被人罵為“賊配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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