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的闕乏,積極方麵,由於國家不知保護森林,更不知造林之法。如清朝梅曾亮,有《書棚民事》一篇。他說當他替安徽巡撫董文恪做行狀時,遍覽其奏議,見其請準棚民開山的奏折,說棚民能攻苦食淡於崇山峻嶺,人跡不通之處,開種旱穀,有裨民食,和他告訐21的人,都是溺於風水之說,至有以數百畝之田,保一棺之土的,其說必不可聽。
梅氏說:“予覽其說而是之。”又說:“及予來宣城,問諸鄉人,則說:未開之山,土堅石固,草樹茂密,腐葉積數年,可二三寸。每天雨,從樹至葉,從葉至土石,曆石罅22滴瀝成泉,其下水也緩。又水緩而土不隨其下。水緩,故低田受之不為災;而半月不雨,高田猶受其灌溉。今以斤斧童其山,而以鋤犁疏其土,一雨未畢,沙石隨下,其情形就大不然了。”
梅氏說:“予亦聞其說而是之。”又說:“利害之不能兩全也久矣。由前之說,可以息事。由後之說,可以保利。若無失其利,而又不至於董公之所憂,則吾蓋未得其術也。”此事之是非,在今日一言可決。而當時或不之知,或作依違之論。可見昔人對於森林的利益,知之不甚透澈。自然不知保護,更說不到造林;曆代雖有課民種桑棗等法令,亦多成為具文了。消極方麵,則最大的為兵燹23的摧殘,而如前述開墾時的濫伐,甚至有放火焚毀的,亦是其一部分的原因。漁獵畜牧,從農業興起以後,就不被視為主要的事業。其中惟田獵因和武事有關,還按時舉行,借為閱習之用。漁業則被視為鄙事,為人君所弗親。觀《左傳》隱公五年所載臧僖伯諫觀漁之辭可見。牧業,如《周官》之牧人、牛人、充人等,所豢養的,亦僅以供祭祀之用。隻有馬,是和軍事、交通都有關係的,曆代視之最重,常設“苑”“監”等機關,擇適宜之地,設官管理。其中如唐朝的張萬歲等,亦頗有成績。然能如此的殊不多。以上是就官營立論。至於民間,規模較大的,亦恒在緣邊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