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此時的商人,並非各自將本求利,乃係為其部族做交易。部族是主人,商人隻是夥友,盈虧都由部族擔負,商人隻是替公眾服務而已。此時的生意,是很難做的。(一)我們所要的東西,哪一方麵有?哪一方麵價格低廉?(二)與人交換的東西,哪一方麵要?哪一方麵價格高昂?都非如後世的易於知道。(三)而重載往來,道途上且須負擔危險。商人竭其智力,為公眾服務,實在是很可敬佩的。而商人的才智,也特別高。如鄭國的弦高,能卻秦師,即其一證(《左傳》僖公三十三年)。此等情形,直到東西周之世,還有留遺。
《左傳》昭公十六年,鄭國的子產,對晉國的韓宣子說:“昔我先君桓公,與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34,以艾殺此地,斬之蓬蒿藜藿35而共處之。”開國之初,所以要帶著一個商人走,乃是因為草創之際,必要的物品,難免闕乏,庚財(見第五章)、乞糴,都是不可必得的。在這時候,就非有商人以濟其窮不可了。衛為狄滅,文公立國之後,要注意於通商(《左傳》閔公二年),亦同此理。
此等商人,真正是消費者和生產者的朋友。然因社會組織的變遷,無形之中,卻逐漸變做他們的敵人而不自知了。因為交換的日漸繁盛,各部族舊有的經濟組織,遂不複合理,而逐漸的遭遇破壞。舊組織既破壞,而無新組織起而代之。人遂不複能更受社會的保障,其作業,亦非為社會而作,於是私產製度興起了。
在私產製度之下,各個人的生活,是要自己設法的。然必不能物物皆自為而後用之。要用他人所生產的東西,隻有(一)掠奪和(二)交換兩種方法。掠奪之法,是不可以久的。於是交易大盛。然此時的交易,非複如從前行之於團體與團體之間,而是行之於團體之內的。人人直接交易,未免不便,乃漸次產生居間的人。一方麵買進,一方麵賣出,遂成為現在的所謂商業。非交易不能生活,非借居間的人不能交易,而商業遂隱操社會經濟的機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