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經說過,意誌主要表現於我們身體的意欲活動中,是身體的內在本質,是除了知覺對象以外的東西的表象。因為這些意欲活動就是個人種種意誌活動可見的一麵,個人的種種意誌活動直接符合可見的一麵,隻有通過它們外在的表現以及唯一類似被認知的知識形式即觀念形式,意誌與它在人身上的個別表現才有分別。
這些意誌活動的基礎或緣由往往存在於本身之外的種種動機中。
然而這些動機除了決定我在“此”時“此”地此種情形下所意欲的東西外,決不能決定其他的東西,決不能決定我普遍意欲的東西,決不能決定我的意誌所作用的具有普遍特性的那些公理。所以這些動機不能解釋我的意誌作用的內在本質,它隻在某一特定時刻決定我的意誌作用的具體表現,因而隻是我的意誌表現的時機。
但意誌本身卻在就激性的法則的範圍之外,應激性的法則所決定的隻是意誌在每一時刻的外在顯現。隻有在我的經驗性格的假定之下,動機才是解釋我的行動的充分理由。但是,如果我不注意我的性格,而問自己為什麽想要這個而不想要那個,就無法得到回答,因為隻有意誌的具體表現才服從充足理由原則,意誌本身並不服從充足理由原則,從這方麵來看,意誌本身是沒有根據、沒有理由的。
現在,如果我身體的每一種活動是意誌活動的具體表現,我的整個意誌、性格在既定動機下表現在這個具體現象中,意誌的具體表現一定是每一種活動的必然條件和先決條件。因為它的具體表現不能建立在本身並不直接存在的東西上,這種東西隻有通過意誌而存在,對意誌來說隻是偶然現象,意誌的具體表現也就成了偶然現象。
現在,我們知道那個條件正是整個身體。
因此身體本身必定是意誌的具體表現,同時必然和我的整個意誌相關,必然和我明顯的性格相關,身體在時間中的顯象是我的經驗性格,正如身體的特殊活動和意誌的特殊活動相關。整個身體必然隻是我的可見的意誌,這種可見的外在顯象的根源必然是意誌本身。我們早已提出這一點來證實下麵的觀點,我身體上的每個印象立即直接地影響我的意誌,從這方麵來看,每個印象似乎都能叫作痛苦或快樂,叫作舒服或不舒服;同時意誌的每一種激烈活動,每一種情緒或**都改變了身體並妨礙身體活動的種種正常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