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治大國:古代中國的正義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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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修為叔父歐陽潁撰寫墓誌銘時,概述了後者作為當時知名能吏的輝煌一生。

歐陽潁因為超乎尋常的幹練,所以總被調去治理那些全國最難治理的州縣。其中最是窮山惡水多刁民的地方當屬歙州,那裏的百姓精通律令,很喜歡打官司,甚至家家都備有一種本子,凡是聽說別人家的一點陰私,或是聽誰家講的什麽閑話,隨時都會記錄在冊,等需要打官司的時候就取來作為證據。百姓把坐牢當成家常便飯,既不畏懼,也不覺得有甚羞恥。(《尚書職方郎中分司南京歐陽公墓誌銘》)

宋代甚至出現了職業律師,當時稱之為“健訟”或“珥筆”之人。

在一些以好訟著名的地區,熟諳法律條文的平民百姓與這些職業律師的結合簡直令那些懷有儒家理想的地方官大感頭痛。至於儒家地方官恰當的應對方案,我們不妨以南宋方嶽的一次判案經過為例。

方嶽赴任袁州,尚未到達任所就遇到許多攔路告狀的人,其中甚至有一名年僅十二歲的女孩子。在得知這位小原告不具備書寫能力之後,方嶽追問出她的狀紙是一名叫作易百四的男人代寫的。這位易百四顯然就是一名“健訟”,方嶽對此大為光火,暫且將案情擱置一邊,首先要追究易百四的責任。

方嶽給易百四總結了三大罪狀:

(1)明知小女孩還不到可以依法做原告的年紀,卻故意教人訴訟。

(2)明知在某個案件裏原告毫無法律依據,卻還是教唆其訴訟。

(3)明知新知縣剛剛到任,尚未接掌印信,依法不能開庭審案,卻故意教人訴訟。

方嶽的判決是:“我剛來這裏上任,應當狠狠懲治那些奸猾之輩,以使本地風俗醇厚起來。所以判易百四杖責一百、戴枷示眾,張榜公告他的罪行。以後再有教唆訴訟的奸人,我就不會這麽輕判了。希望易百四之輩通通另謀職業,不要再犯到官府手上。”(《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十二“懲教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