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犯罪意識,我們在第一章裏已經有所闡述,但我們現在必須作更周密的探討,因為成人生活的不快樂有許多潛在的心理原因,而犯罪意識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個。
有一種傳統的、宗教觀的犯罪心理學,為現代的心理學家所無法接受。據這派傳統的說法,尤其是基督新教一派,認為良心會告訴每個人,什麽時候他所躍躍欲試的事情是犯罪的;犯了這種行為之後, 一個人可能感到兩種難堪之一:一種叫作懊喪,那是沒有報酬的,一種叫作痛悔,那是可以洗滌罪愆的。在新教國家內,連那些已經失掉信仰的人,仍舊多少接受著這種正統派的犯罪觀。在我們的時代,一部分也靠了精神分析的力量,我們的情形恰恰相反:不但反正統的人排斥這種舊的犯罪觀,連那般仍舊自命為正統派的人也是如此。良心不複成為什麽神秘之物,因此也不再被認為上帝之聲。我們知道良心所禁止的行為,在世界上是各處不同的,而且廣義地說,它總和各部落的風俗一致。那麽,當一個人受著良心戳刺的時候,究竟是什麽回事呢?
良心這個名詞,實在包括好幾種不同的感覺;最簡單的一種是害怕被人發覺。讀者,我當然相信你過著一種無可責備的生活,但若你去問一個曾經做過倘被發覺就要受罰的事的人,就可發見當破案似乎不可避免的時候,這個當事人便後悔他的罪過了。我這樣說是並不指職業的竊賊,他是把坐牢當作買賣上必須冒的危險的,我是指可稱為“體麵的”罪人,例如在緊急關頭挪用公款的銀行行長,或被情欲誘入什麽性的邪惡的教士。當這種人不大容易被人窺破罪過時,他們是能夠忘記的,但當他們被發覺了或有被發覺的危險時,他們便想當初是應該更端方更清正一些的,這個念頭使他們清清楚楚地覺得他們的罪惡之大。和這種感覺密切關聯的是害怕成為社會的放逐者。一個以賭博來詐欺取財的人,或賴去賭債的人,一朝被發覺時,良心上是找不出什麽理由可以抵擋社會對他的憎厭的。他不像宗教革新家,無政府黨,或革命黨,可以不問目前的命運如何,總覺得未來是屬於他們的,現在越受詛咒,將來越有光榮。這一類的人,雖然受著社會嫉視,可並不覺得自己有罪;但是承認社會的道德而再做違背道德之事的人,一失掉自己的品級,就將大為苦悶了;並且對這種災害的恐懼,或災害臨到時的苦難,很容易使他把他的行為本身認作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