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是十九世紀英國經驗論巨擘。他對於邏輯的重要貢獻就是有名的穆勒方法(Mill’s Methods)。穆勒方法的用處是幫助我們發現事件與事件之間的因果關係。
一、同一法(the method of agreement)。如果我們所研究的現象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例隻有一個情況相同,那麽此所有事例共同的情況乃此現象之因或果。
這一律則可用一架構表示出來:如果一組情況a、b、c、d發生則有現象P發生,如果另一組情況a、x、y、z發生則有P發生,那麽此二組情況所共同具有的a與P有因果關聯。就常識說,如果a在先而P在後,那麽a為P之因;如果a在後而P在先,那麽a為P之果。茲舉例來說明。
我們知道,瘧疾發生的許多地區有共同的情況,即低窪、多霧,而地勢較高並且幹燥之區無霧。這種無霧之區便不患此疾。所以,我們可以下個結論說,多霧且濕的氣候乃瘧疾之因。可是,有人對相幹的事實再加觀察,作一項結論說,瘧疾並非因多霧且濕之氣候所致,而無疑係由沼澤所致。但是,更加研究,我們發現瘧疾係由瘧蚊咬傷所致。然而,又進一步研究,我們發現瘧疾係由沼澤地帶瘧蚊咬人後將瘧蟲輸進人體寄生於紅血球內所致。
當然,這一現象的原因之發現雖係由同一法,但並不僅靠此法。除此以外,還靠別的方法。這別的方法,我們將在後麵討論。
二、別異法(the method of difference)。如果我們所研究的現象在某一事例中出現,在另一事例中這一現象不出現。在這兩個事例中,除了一個因素不同,其餘一切因素皆相同。而此不同的因素隻出現於第一個事例中。這兩事例中唯一不同的因素,乃該現象的原因或結果或原因之不可少的部分。
如果有一組因素a、b、c、d、e之後有果R,而另一組因素a、c、d、e之後沒有R,那麽因素b乃R之原因或R之原因的不可少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