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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決鬥與神裁

Duels and Ordeals

曾有位古老賢明的哲學家,

用自己的一切起誓,

說整個世界已為決鬥瘋狂。

——《胡迪布拉斯》

多數作家在談到決鬥時,都認為這起源於基督時代早期統治歐洲的野蠻民族的好鬥之風,他們認為這是解決爭端最有效的方法。事實上,就其原始和最廣泛的意義而言,決鬥無非就是戰鬥,是所有野生動物和人類獲取或保護其財產,或為所受侮辱進行報複的普遍手段。兩條狗會為了一根骨頭打架,兩隻矮腳公雞會為了站在糞堆上的美麗母雞而戰,兩個傻子也會為了捍衛自己的名譽在溫布爾頓草地上向彼此開槍。以這種觀點來看,他們都是決鬥者。隨著文明的發展,那些身處文明社會的人開始認為這種解決紛爭的模式非常可恥,並通過製定法律來讓受到傷害者得到某種程度的補償。然而,在多數情況下,被告方麵的任何確鑿證據都無法反駁指控者的指控。

這或許就是歐洲社會早期所麵臨的困境,也因此衍生了鬥毆的風氣。在當時,一旦決鬥有了結果,就不能繼續上訴。人們認為,上帝會牽引正義一方的手臂,讓他贏得對手。孟德斯鳩說得好,對於剛邁進文明社會的野蠻人來說,這樣的想法不足為奇。在人人充滿暴戾之氣的氛圍下,人們不無理由地懷疑他們同伴的怯懦會導致其他惡習,因為怯懦的人通常會背信棄義。因此,對於一個能在決鬥中展露足夠勇氣的男人,大眾便願意赦免此人被指控犯下的罪。這時,如果那些以智慧治國的人(和那些以行動治國者不同)沒有試圖以各種方法阻止其國人對這種野蠻作風的偏好,社會將自然而然退化到原始的狀態。出於上述考慮,許多政府開始縮小將決鬥結果作為法律判決依據的可行範圍。

勃艮第國王岡多巴德(Gondebaldus)於501年通過法案,規定決鬥的結果可以替代法院審理程序中的證詞。到了查理曼大帝時期,勃艮第的法律被推廣到全法國,不止起訴人,連證人甚至法官,都有義務用決鬥為他們的案件、證據或判決辯護。他的繼承人路易為了糾正這種日益增長的惡習,隻允許在重罪案件、民事案件、權利令狀合並案件、騎士法庭案件或侵犯個人騎士身份的案件中進行決鬥。女人、病患、殘障人士、十五歲以下和六十歲以上的人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作為決鬥對象。教士可以代替他們進行決鬥。漸漸地,這種做法被推廣到所有民事與刑事案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