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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章 歐戰後之外交

當歐戰之初,我國宣告中立。日本則借口與英同盟,派軍攻陷青島。事後竟對我提出五號二十一條的要求,並以最後通牒相脅迫。八年一月,開和會於巴黎。山東問題,在和會中,交由英、法、美專門委員核議。卒因英法的袒日,依照日本的意思,將德國在山東的權利,讓與日本。消息傳到我國,輿情大為激昂。於是有所謂“五四運動”。五四運動的價值,倒不在於政治上,而在於文化上。到這時候,才專提出這兩種主義來。因為認識了科學的價值,所以肯埋頭研究學問的人漸多,不再抱淺薄的應用主義。因為尊重科學的方法,所以有許多舊材料,也要用新方法來整理。因為認識了民治的價值,而國家社會諸問題,亦非複少數人的專業。

二十一條的要求

歐戰起於民國三年,至八年而告終。當歐戰之初,我國宣告中立。日本則借口與英同盟,派軍攻陷青島。日軍的攻青島,是從龍口上陸的。我國不得已,劃龍口和膠州灣接近的一帶為戰區。日軍又越出範圍,占據膠濟鐵路全線;並據青島海關。事後我國要求撤去,日本竟於民國四年一月十八日,對我提出五號二十一條的要求,並以最後通牒相脅迫。我國不得已,於五月九日,覆牒承認,旋訂約二十五條。然日兵在膠濟路的,仍未撤退。六年,又在青島設行政署,並在濟南、濰縣設分署。七年,我國駐日公使,和日本訂立《濟順高徐借款預備契約》,附以照會,許膠濟路所屬確定後,由中日合辦。日本乃允將膠濟路軍隊,除留一部分於濟南外,餘均撤至青島,並允將所設行政署撤廢,我國覆文中,有“欣然同意”字樣,遂為巴黎和會失敗的一大原因。

二十一條的內容

二十一條的要求,分為五號。第一號:(一)承認日後日、德政府協定德國在山東權利、利益讓與的處分。(二)山東並其沿海土地及各島嶼,不得租借割讓。(三)許日本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的鐵路。(四)自開山東各主要城市為商埠。應開地方,另行協定。第二號:(一)旅順、大連灣、南滿、安奉兩鐵路的租借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二)日人在南滿,得商租需用地畝,以三十年為限。(三)日人得在南滿居住、往來、經營工商業。(四)日人得在南滿開礦。(五)南滿、東蒙許他國人建造鐵路,或向他國人借款建造鐵路,及以各項課稅,向他國人抵借款項,均須先得日本同意。(六)南滿、東蒙聘用政治、財政、軍事、警察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政府商議。(七)從速改訂吉長鐵路借款合同。第三號:(一)漢冶萍公司附近礦山,未經該公司同意,不得準公司以外的人開采。第四號:(一)中國沿岸沿港灣及島嶼,概不得租借割讓。第五號:(一)中國政府,聘用日本人為政治、財政、軍事顧問。(二)日人在內地設立病院、寺院、學校,許其有土地所有權。(三)必要地方的警察,作為中、日合辦,或聘用多數日本人。(四)由日本采辦所需半數以上的軍械,或在中國設合辦的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采買日本材料。(五)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的鐵路,及南昌、杭州間,南昌、潮州間鐵路的建造權,許與日本。(六)福建籌辦路礦,整理海口(船廠在內),如需用外資,先向日本商議。(七)允許日人在中國傳教。其最後通牒,將第五號中,除關於福建業行協定外,餘撤回,俟後日再行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