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自治製度,看似頹廢,其實人民自治的能力,是最強的。不論什麽事情,總是自己解決,倚賴官府的地方很少。這實在是社會改進唯一的道路。《建國大綱》以縣為自治單位。一縣自治完成時,人民即得行使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權,選舉縣長。一省的縣都自治時,在該省即為憲政開始,省長亦由民選。全國過半數的省開始憲政時,就召開國民大會,製定憲法,選舉政府,由國民政府將治權交還。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即發出廢除不平等條約宣言。中國自海通以來,和外國所訂的不平等條約,可謂極多,而其最甚的,則無過於關稅稅率的協定。關稅自主,本係國家應有的權利,而一經喪失,更圖恢複,其難如此。此可見外交之不可不慎,而民國創業的艱難,後人也不可不深念了。
訓政的工作和憲政的預備
中山先生的革命方略,係軍政、訓政、憲政三時期。軍政時期,由黨取得政權。訓政時期,代國民行使政權。憲政時期,則還政權於國民。在訓政時期中,代人民行使政權的為國民黨;行使治權的,為國民政府。國民政府,以十四年在廣東組織成立。十六年四月,遷都南京。先是國民黨改組時,共產黨員曾申明以個人資格加入。然其後仍圖在國民黨中,擴充其黨勢,於是南京政府有清黨之舉。寧、漢之間,遂呈分裂之勢。至是年七月中,武漢方麵亦清黨,才再合一。北伐於十七年完成。然十八、十九兩年,兩湖、兩廣,和河南、山東,仍有戰事;黨務亦有糾紛;幸皆漸告平定。
《國民政府組織法》,係十七年製定。五院的組織,逐漸告成。二十年,又製定《訓政時期約法》。依《建國大綱》所定的程序,是要縣的自治完成,省的憲政才開始,全國中有過半數的省,開始自治時,才得召集國民大會,議決憲法選舉政府。然近年亦有主張提早召集國民大會的。二十四年,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國民大會,盡二十五年年內召集。”旋經第五屆第一次中央全體委員會議決:“《憲法草案》,於是年五月五日公布,國民大會,於十一月十二日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