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初發心人,既受三皈依①,應續受五戒②,倘自審一時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僅受一二戒都可。在家居士既聞法有素,知自行檢點,嚴自約束,不蹈非禮,不敢輕率妄行,則殺生、邪**、大妄語、飲酒之四戒,或可不犯。
惟有在社會上辦事之人,欲不破盜戒,為最不容易事。例如與人合買地皮房屋,與人合做生意,報稅納捐時,未免有以多數報少數之事。因數人合夥,欲實報,則人以為愚,或為股東反對者有之。又不知而犯與明知違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夾寄鈔票,與手寫函件取巧掩藏,當印刷物寄,均犯盜稅之罪。
凡非與而取,及法律所不許而取巧不納,皆有盜取之心跡及盜取之行為,皆結盜罪。
非旦銀錢出入上,當嚴淨其心;即微而至於一草一木、寸紙尺線,必須先向物主明白請求,得彼允許,而後可以使用;不待許可而取用,不曾問明而擅動,皆有不與而取之心跡,皆犯盜取盜用之行為,皆結盜罪。
(本文係弘一大師一九二六年八月在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的開示記錄,後刊於一九二七年四月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之《林刊》。)
注釋:
①三皈依:即“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以示對“佛法僧”的誠心皈依。
②五戒:即佛教所規定的在家信徒所應終生遵守的五條戒條:一、不殺生;二、不偷盜;三、不邪**;四、不妄語;五、不飲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