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曾依賢首疏判定。依《瑜伽師地論》雲:若無隨順之人可對發露,悔除所犯。爾時菩薩以淨意樂起自誓心,我當決定,防護當來,終不重犯;如是於犯,還出還淨。若有所犯,隨時懺之。雖以緣務遲延,應於半月布薩之前,必須懺淨。因有犯者,不能聞說戒也。
龍集乙亥十月一日於惠安淨峰寺集錄 沙門一音
注釋:
①作者在“失受”項下,附有問答。內雲“問:雲依《瑜伽論》雲:二緣失受。若依《本業經》雲:菩薩戒有受法而無舍法,有犯不失盡未來際。二說互異豈不相違?答:不相違也!若論種體,一熏永在;若言功能,或違緣失。以體從功,故論去舍戒,故經雲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