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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國民黨

原來,袁總統的谘文中提出《臨時約法》有好幾條不便照行,需要修正。《臨時約法》規定,臨時大總統製定官製官規,任免國務委員、外交大使,宣戰媾和以及締結條約,都必須經參議院的同意。袁總統則提出這些隻需大總統決定即可。同時,要求追加兩條:第一,大總統為維護安定、防禦災患,於國會閉會時,可以製定與法律同效力的教令。此教令至下次國會開會十日內,必須提交兩院,求得承認;第二,大總統為維護安定、防禦災患,有緊急之需用,而來不及召集國會時,可以以教令為臨時財政處分。此處分至下次國會開會十日內,必須提交眾議院,求得承諾。

當時,憲法草案已擬定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條,大旨已定,不便變更。況且袁總統提出的這些條款,全然是君主立憲國的法例,與民主立憲毫不相容。憲法起草委員,及憲法會議中人怎麽肯一一聽命老袁,難道要委曲遷就不成?當下便對八位委員說道:“本會章程規定,裁定憲法草案時,隻許國會議員列席旁聽,此外無論何人不得入席。今諸君來此,欲代大總統陳述意見,更是與會章不符,本會隻知遵章而行,請諸君自重。”施愚等人本打算再說點什麽,誰知會員們已不理睬他們,接著開會去了。施愚等人奉命而來,趾高氣揚,沒想到碰了一鼻子灰,顏麵掃地,一個個氣得胸都要炸了。隨即退出院中,回報袁總統,除陳述實情外,難免不添油加醋一番。袁總統沉默半晌道:“我自有辦法,你等且退。”施愚等人唯唯退出。隔了一天,即由國務院發出袁總統電文,通告各省都督、民政長,反對憲法草案。

原來,憲法草案的內容,袁總統早已探聽得明明白白。所定草案仍然以《臨時約法》為藍本,不過增修字句,更為詳備,並沒有特別通融,所以袁總統極力反對。各省都督、民政長本是行政人員,當然不能立法,老袁並非不知道,但既為民選的總統,未免有些悍然自恣,不得不借重官吏,反抗立法機關,壓倒國會。各省都督、民政長見老袁正在得勢,哪個不想賣點乖,得點便宜?於是你上一篇電陳,我達一篇電複。有的說是應解散國民黨,有的說是應撤銷國民黨議員,有的說是應撤銷草案及解散起草委員會。還有幾個袁氏心腹,簡直是主張專製,說:“國會議員與逆黨國民黨通同一氣,莠言煽亂,顛倒黑白,不如一律解散,正本清源。”袁總統接到這些電文,心花怒放,忙邀請國務總理熊希齡和各部總長,商議撤銷議員等事宜。熊總理等人毫無主見,全由袁總統決定。十一月四日,老袁便下令解散國民黨並撤銷國民黨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