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的法律很少,但已經夠用了,對於受過良好教育的公民來說,不需要太多法律。他們覺得某些國家主要的缺點在於,製定了冗雜繁多的法律,但還是沒辦法包羅萬象。烏托邦人認為,用繁雜到沒有人能全部讀完、晦澀到沒有人能讀懂的法律去約束公民是不公正的。
而且,烏托邦人不允許擅長曲解事實和鑽法律空子的律師存在。他們認為,當事人應該把所有想要告訴律師的事實都講述給法官聽,並且在法庭上自己為自己辯護。如果這樣做,當事人不會被狡猾律師的詭計侵蝕,自理訟事,法官師聽五辭,權衡利弊,辨別雙方的辯詞,事實真相一經闡述便水落石出,十分高效。其他國家之所以沒有這種便捷的處理方式,是因為他們的法律冗雜繁複。然而,在烏托邦,人人都熟悉他們的法律。一是因為他們的法律數量很少;二是因為,他們認為對法律最合理、淺顯易懂的解釋便是最公正的解釋。
他們采用這種法律製度的原因是:既然製定法律的目的是使每一個人都不要忘記自己的責任和使命,晦澀難懂的法律條文隻能約束少數人(因為隻有少數人可以讀懂它),而每個人都可以理解較為通俗易懂、簡單明了的法令。要麽幹脆不製定法律,要麽經過深入的思考和長久的爭論才能得到關於既成法律的解釋,這兩種方式對最需要被啟發且人數眾多的普通百姓而言又有什麽不同呢?普通百姓沒有受過專業的教育和訓練,即使花一輩子也沒辦法理解這些複雜的法律條文的含義及其解釋,因為他們的主要任務是製造生活所需的物質資料。
烏托邦人的這些觀念激勵了鄰國(是一些獨立自由的鄰國,其中有一些是很久以前在烏托邦人的幫助下才得以從暴君的統治下獨立的),鄰國請求烏托邦派遣官員去他們的國家,任期一年或者五年。這些官員任期屆滿之後,會得到當地人的愛戴和歡送,載譽而歸。而當地人民也會熱烈歡迎新上任的官員。這些鄰國為自己考慮得很充分:一個國家的災禍福祉取決於官員的品德高下,因此,還有比選擇公正廉潔的人擔任官員更明智的方法嗎?由於烏托邦人任職期屆滿之後就會回到自己的國家,任何功名利祿對他們而言都是沒有用的,而且由於和當地公民沒有利益聯係,也不會受到不公正因素的影響。徇私和貪財兩個欲望,一旦影響人們的判斷,就會破壞一切公正,而公正是國家統治的基礎。烏托邦人將請求他們派遣官員的這些國家稱為盟國,而將其他那些受到過烏托邦恩惠的國家稱為友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