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石油公司是大公司,所以總會發生一些能夠引起公眾關注的事件。在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當屬鐵路回扣事件了。
1880年以前,我還在擔任俄亥俄州標準石油公司董事長。在那段時期,我們公司的確收取過鐵路公司的回扣。不過我並不認為這種方式有失妥當,鐵路公司是不會做賠本買賣的,這隻是他們的一種商業手段。鐵路公司會公布一個標準價格,卻從來沒有按照這個價格收取費用。在這其中,有一部分費用作為回扣,又返還給了托運人。這種經營方式非常有意思,這樣一來,無論競爭對手還是其他鐵路公司,都根本無從知道托運人真正支付的費用。當然了,至於回扣是多少,就要視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討價還價而定了。
標準石油公司位於克利夫蘭,那裏擁有非常發達的鐵路網,同時還有水路運輸通道。一般來說,夏天時我們常常選擇水運,這樣可以降低一些運費。當然,俄亥俄州的其他公司也具備這樣的優勢。無法使用水路運輸的時候,我們便隻好選擇鐵路運輸了。為了降低運輸成本,我們為鐵路公司創造了很多有利條件。比如,我們提供穩定的貨源,常常大批量地出貨,還花大成本提供裝卸車設備。這些都可以保證鐵路公司充分利用鐵路運力,不需要等待煉油商出油,就可以創造出最多的效益。還有一點,在運輸的過程中,我們自己承擔保險費用。也就是說,一旦發生火災或別的損失,鐵路公司不需要負責。還有一些碼頭也是由我們出資建造的,這樣鐵路公司就可以省下許多運營成本。可以說,我們為鐵路公司提供了許多幫助,因此在我們簽訂運輸合同時,鐵路公司才會給我們的貨物運輸提供“特殊津貼”。
雖然鐵路公司為我們提供了“特殊津貼”,但綜合起來,他們從我們這裏獲得的利益,要遠遠高於從一些小公司裏獲得的利潤。一般來說,那些小公司出貨不穩定,且貨量較小,很難滿足鐵路公司的業務需要。正是因為如此,他們的運費也要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