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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職場風險提示——通曉現行職業法律常識,

依法工作才能勞有所值

《勞動法》是勞動者保障自身權益、依法獲取報酬的重要法律根據。從入職前的麵試,到入職後的試用期、正式員工期乃至離職期,《勞動法》都做了詳細的規定,確保每一個勞動者在任何勞動階段都有法律條文為其保駕護航。

試用期就比別人地位低?試用期也不可以隨意解聘

【案件緣由】

2017 年8 月,李明作為一名程序員入職一家電子商務公司,從事後台程序開發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一年,工資每月8000 元,繳納五險一金,試用期為三個月。

李明上班後,就參加了新員工入職培訓。該培訓持續了半個月後,公司組織培訓人員考試。考試結果並沒有馬上公布,李明在一個月後才收到人事部的通知:公司認為李明在試用期間考核評定不合格,僅有57 分。在《員工試用考核表》上,李明的部門負責人給出的意見是:“該員工按時出勤,較好遵守規章製度,努力適應新的工作環境,但專業知識、能力與崗位匹配度不高,工作質量不符合要求。”

9 月29 日,公司以李明試用期評估不合格為由發出解聘通知,並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給了李明。在此期間,公司並沒有支付李明9 月份的工資。

李明不服公司的單方麵決定,認為公司的處理方式是違法的,不僅應該支付9 月份的工資,還需要額外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雙方就此發生勞動爭議,李明就向當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16000 元,其中包括9 月份的工資8000 元以及經濟補償金8000 元。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後決定,李明所在公司應向其一次性支付工資7233.1 元和經濟補償金4000 元。對於這個結果,雙方都不滿意,便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過程中,公司給出的理由是,李明沒有達到公司試用期考核標準,故而辭退,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合法的,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李明則認為,公司此前從未告知自己錄用條件以及考核標準,憑著公司的主觀判斷就將其辭退屬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