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釋義

二、相關立法資料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 修訂草案) 》的說明

———2014 年8 月25 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 張 茅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國務院委托, 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作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稱現行廣告法) 自1995 年2月1 日施行以來, 在規範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麵, 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 隨著我國廣告業迅速發展和互聯網廣泛應用, 廣告發布的媒介和形式發生了較大變化, 現行廣告法的有關規定過於原則, 約束力不強, 對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缺乏規範, 已不能完全適應廣告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一是廣告準則內容不夠完備, 針對性不強, 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煙草等廣告準則內容較為單薄, 保健食品、醫療、教育、培訓、房地產等廣告缺乏專門規定。二是廣告活動規範不夠明晰,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薦證者的義務與責任缺乏清晰界定,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不夠, 對網絡廣告的監管需要加強。三是虛假廣告的認定標準亟待明確, 有效懲治虛假廣告的法律依據還不完善。四是法律責任的針對性和操作性不強, 懲處力度不夠, 難以有效遏製廣告違法行為。

近年來, 社會各界對修改、完善現行廣告法, 依法嚴厲打擊虛假違法廣告的呼聲十分強烈, 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了修法的建議和提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該項目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一類項目和2014 年6 月初次審議的法律案。

2009 年9 月, 工商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法製辦收到此件後, 多次征求有關中央國家機關、部分地方人民政府、企業和專家的意見,進行了實地調研和問卷調查, 召開了座談會、論證會, 通過中國政府法製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會同工商總局等部門對送審稿進行反複研究修改, 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已經2014 年6 月4 日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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