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釋義

第二部分 附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告活動, 促

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 製定本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告活動, 保

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製定本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

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 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 是指商品經營者

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 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

內, 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 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主, 是指為推銷商

品或者服務, 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994 年廣告法2015 年廣告法本法所稱廣告主, 是指為推銷商

品或者提供服務, 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 是指受委

托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 是指為廣

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 是指接受

委托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 是指為廣

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