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釋義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 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倡導文明風尚。

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版麵、時段、時長發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管理辦法, 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公益廣告的原則性規定。

根據本法第二條的規定, 本法的適用範圍是商業廣告活動。但考慮到公益廣告在社會教育、文化傳播、輿論導向等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麵能夠發揮積極作用, 本法在附則中對公益廣告作了以下原則性規範。

一、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 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倡導文明風尚

廣告通過語言、文字、畫麵等形式, 利用一定的藝術手段, 作用於人們的感官和思想, 從內容和形式都反映著一定的社會意識形態。為發揮公益廣告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本法規定: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 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倡導文明風尚。

二、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版麵、時段、時長發布公益廣告在規定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的同時, 本法對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公益廣告的義務作了原則規定。同時要求,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版麵、時段、時長發布公益廣告。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紙、期刊的傳播特點不同、受眾不同, 對其發布公益廣告的具體要求也不同, 難以在本法中一一作出規定。因此, 本法僅對此作出原則規定,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具體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