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釋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02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 拒絕、阻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或者有其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拒絕、阻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以及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規定。

本法第四十九條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的職權作了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 不得拒絕、阻撓。當事人違反本法規定, 拒絕、阻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追究其責任: 如果當事人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且未造成嚴重後果, 依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當事人使用了暴力、威脅方法, 或者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了嚴重後果, 構成犯罪的, 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罰金。

當事人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如利用廣告活動泄露他人隱私或者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等行為, 如果依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則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如果構成犯罪, 則應當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 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廣告審查機關未依法對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應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