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釋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 發布虛假廣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 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 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 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 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 情節嚴重的, 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 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 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 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發布虛假廣告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規定。

一、關於虛假廣告

本法第三條和第四條中明確規定,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提出了原則要求。同時, 本法第二十八條對虛假廣告作出界定, 明確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 構成虛假廣告, 並對虛假廣告的情形作了列舉規定, 包括“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 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 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以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發布虛假廣告, 欺騙、誤導消費者, 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影響廣告業健康發展, 損害社會經濟秩序, 是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 應當依法嚴格追究相關主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