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釋義

第二章 廣告內容準則

第八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 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 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 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 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 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 等用語;(四) 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 泄露國家秘密;(五) 妨礙社會安定,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六) 危害人身、財產安全, 泄露個人隱私;(七) 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八) 含有**、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九) 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十) 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十一)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條 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 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 應當真實、準確, 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 應當明確表示。

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 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 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