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釋義

第一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告活動,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製定本法。

【釋義】本條是關於廣告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廣告法是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 年10 月27 日通過的, 自1995 年2 月1 日起施行。該法施行二十年以來, 對規範廣告活動, 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 隨著我國廣告業的迅速發展, 廣告發布的媒介和形式發生了較大變化, 現行廣告法的有關規定過於原則, 約束力不強, 對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缺乏規範, 已不能完全適應廣告業發展的客觀需要。近年來, 社會各界對修改、完善現行廣告法, 依法嚴厲打擊虛假違法廣告的呼聲十分強烈, 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了修法的建議和提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廣告法修訂工作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一類項目。2014 年8 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國務院提請的廣告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此後又經過2014 年12 月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和2015 年4 月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兩次審議。2015 年4 月24 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後的廣告法, 自2015 年9 月1 日起施行。

廣告法的立法目的是規範廣告活動, 並通過對廣告活動的規範達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

1?? 規範廣告活動。社會經濟活動中, 廣告是商品生產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推銷其商品或者服務的重要手段, 作為商業營銷活動的一種方式, 廣告活動在實踐中容易出現一些不規範的現象, 主要涉及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和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為了規範廣告活動, 一些國家和地區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競爭法, 對廣告活動進行規範, 同時通過一些專項法律, 對涉及煙草、酒類、食品、醫療等特定商品的廣告活動和通過電視、戶外等特定媒介進行的廣告活動作出規範, 如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等; 一些國家和地區則製定了專門的廣告法, 統一對廣告活動進行規範, 如俄羅斯、西班牙和我國澳門地區等。我國於1994 年10 月製定了廣告法, 針對實踐中的問題, 明確廣告活動參與者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規定廣告的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 建立特殊廣告發布前審查製度和戶外廣告管理等製度, 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分工等。此次修改, 針對進一步規範有關廣告活動的需要以及廣告發布媒介和形式變化等情況, 圍繞實踐中的突出問題, 增加了針對醫療、保健食品、教育、培訓、招商、房地產、農作物種子等廣告的專門規定, 對煙草廣告的內容進行了完善, 增加了有關針對未成年人的廣告、有關互聯網廣告的規範, 增加了對虛假廣告的界定, 進一步加大了對虛假廣告的懲處力度, 對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的行為進一步規範, 強化了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