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釋義

第二章 廣告內容準則

第八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 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 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 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釋義】本條是關於廣告表述應當準確、清楚、明白的規定。

一、廣告中對商品或者服務的重要信息的表示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一般情況下, 法律並不要求廣告必須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 以及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信息作出表示。

但是, 一旦廣告主特意在廣告中就上述信息作出表示, 以此為賣點吸引消費者, 從而影響消費者作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決策,則其表述的信息必須準確、清楚、明白, 避免誤導消費者。所謂準確、清楚、明白, 一是要實事求是, 客觀、明確地作出表述, 不能含混不清; 二是要使普通消費者能夠正確理解, 不致誤解。

二、附帶贈送廣告的明示義務

實踐中, 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為了吸引消費者、促進銷售, 往往在廣告中宣稱將會向商品購買者或者服務接受者提供贈品、消費券、抵用券、額外服務等。但是, 有的附帶贈送廣告因為表述不清, 引發爭議, 常見情形有: 一是, 廣告中宣傳的贈品與實際不符。例如, 宣稱贈送高級化妝品, 實際上隻贈送廉價化妝品;宣稱“買一贈一”, 實際上買一雙鞋贈送一雙鞋墊, 買一大桶油送一小瓶油。二是, 獲取贈品附帶條件, 在廣告中未聲明。例如, 宣稱來店就有禮品, 實際上數量有限, 或者消費滿一定金額後才能享受。三是, 贈品的使用附帶條件, 在廣告中未聲明。例如, 僅限特定日期使用, 消費滿一定金額才能使用一張消費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