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釋義

第二章 廣告內容準則02

2. 煙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 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本身不屬於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煙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啟事, 是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 應當允許。但是, 此類啟事中如出現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屬於對煙草製品的宣傳, 構成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應當予以製止。

第二十三條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 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製飲酒;(二) 出現飲酒的動作;

(三) 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四) 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釋義】本條是關於酒類廣告準則的規定。

所謂“酒類”, 是指含酒精飲料, 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製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為了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培養人民群眾良好生活習慣和社會良好道德風尚、保障社會安全, 本條對酒類廣告作了限製性規定。總體精神是, 可以對酒類品牌進行宣傳, 但是不得勸誘、鼓勵飲酒, 更不得鼓勵酒後從事危險活動。

根據本條規定,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 不得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製飲酒。所謂誘導、慫恿飲酒, 一般表現為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是身份、地位、成熟、魅力的象征等, 以及將個人、商業、社會、體育、**或者其他方麵的成功歸因於飲酒等。法律雖不禁止酒類作廣告, 但是對廣告中含有的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製飲酒的內容, 必須嚴格禁止。

2?? 不得出現飲酒的動作。廣告中直接出現飲酒動作, 對受眾的具有最直接的引導、示範作用, 自然應予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