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適用指南與典型案例分析

第五節 民 事 權 利02

第五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財產、工業產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六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機器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作為投資。

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投資獲得的收益進行再投資。

第七條 台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舉辦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有利於國民經濟的發展。

第八條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不受幹涉。

第九條 在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依法獲得的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回台灣或者匯往境外。

第十一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委托親友作為其投資的代理人。

第十二條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麵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麵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外商投資法》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019 年3 月15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本書簡稱《外商投資法》)第三章“投資保護”規定:第二十條 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