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適用指南與典型案例分析

第六節 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

(一)《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第一節“一般規定”

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麵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民法通則》第四章“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第一節“民事法律行為”規定:第五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三)《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

《民法總則》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第一節“一般規定”規定: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麵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