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6 月2 日,廣東高院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對該案複查後,作出(1997)粵高法執字第7-1 號執行裁定,認定景茂拍賣行和買受人龍正公司的股東係親屬,存在關聯關係。廣豐大廈兩次評估價格差額巨大,第一次評估了廣豐大廈約一半麵積的房產,第二次評估了該大廈整棟房產,但第二次評估價格僅為第一次評估價格的35%,即使考慮市場變化因素,其價格變化也明顯不正常。根據景茂拍賣行報告,拍賣時有三個競買人參加競買,另外兩個競買人均未舉牌競價,龍正公司因而一次舉牌即以起拍價2412 萬元競買成功。但經該院協調有關司法機關無法找到該二人,後書麵通知景茂拍賣行提供該二人的競買資料,景茂拍賣行未能按要求提供;景茂拍賣行也未按照《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拍賣企業舉辦拍賣活動,應當於拍賣日前七天內到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活動結束後7 天內,將競買人名單、身份證明複印件送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的規定,向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另外兩個競買人參加了競買。綜上,可以認定拍賣人景茂拍賣行和競買人龍正公司在拍賣廣豐大廈中存在惡意串通行為,導致廣豐大廈拍賣不能公平競價、損害了購房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拍賣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裁定拍賣無效,撤銷該院2003 年10 月28 日作出的(1997)粵高法執字第7 號民事裁定。對此,買受人龍正公司和景茂拍賣行分別向廣東高院提出異議。
龍正公司和景茂拍賣行異議被駁回後,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主要複議理由為:對廣豐大廈前後兩次評估的價值相差巨大的原因存在合理性,評估結果與拍賣行和買受人無關;拍賣保留價也是根據當時實際情況決定的,拍賣成交價是當時市場客觀因素造成的;景茂拍賣行不能提供另外兩名競買人的資料,不違反《拍賣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關於“拍賣資料保管期限自委托拍賣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五年”的規定;拍賣廣豐大廈的拍賣過程公開、合法,拍賣前曾四次在報紙上刊出拍賣公告,法律沒有禁止拍賣行股東親屬的公司參與競買。故不存在拍賣行與買受人惡意串通、損害購房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事實。廣東高院推定競買人與拍賣行存在惡意串通行為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