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適用指南與典型案例分析

第二節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一、不動產登記02

之規定,對不動產進行預告登記方有準物權對抗效力,而合同備案隻能表明買受人正在為最終取得物權做準備,故褚文鎮、範越進行合同備案隻能作為物權分配的參考因素。

第五,占有情況。如前所述,針對16 號、17 號門麵,原告紀念街村民組、第三人褚文鎮均已付清購房款,現紀念街村民組的證據優勢在於簽約在先、占有在先、使用在先,而褚文鎮的證據優勢則是其已對《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了備案登記。對此,雖然被告遵義明順公司與紀念街村民組簽訂《臨時交房協議》時,訟爭門麵尚不具備法定交房條件,但該門麵已在2007 年9 月通過了竣工驗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之規定,紀念街村民組至遲也在2009 年2 月12 日通過與遵義明順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合法取得並占有16 至18 號門麵。紀念街村民組將16、17 號門麵租給蘇春城、18 號門麵租給蘇瑤琪,雙方形成租賃合同關係。

對於18 號門麵,蘇瑤琪自始至終與紀念街村民組簽約並交付租金,表明紀念街村民組持續對18 號門麵進行占有、收益、處分;對於16、17 號門麵,雖然遵義明順公司於2013 年5 月16 日向褚文鎮發出《房屋移交通知書》,但因16、17 號門麵已先期交付紀念街村民組並由其占有和對外租賃,故該《房屋移交通知書》不能實現交付效果。2014 年5 月起,雖然蘇春城與紀念街村民組簽訂的書麵《租賃合同》到期,但雙方之間的事實租賃合同關係並未解除,紀念街村民組仍然合法對16、17 號門麵進行占有、收益、處分。蘇春城雖因褚文鎮向其出示《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與之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該合同隻能約束蘇春城與褚文鎮而對紀念街村民組無約束力。因蘇春城向紀念街村民組租賃在先,即便雙方解除租賃關係,蘇春城作為合同相對人亦應先行向紀念街村民組返還門麵,現蘇春城直接與褚文鎮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既不能終止其與紀念街村民組之間的租賃合同關係,亦不能阻卻紀念街村民組對16、17 號門麵的占有事實。據此,褚文鎮辯稱其在2014 年5 月與蘇春城簽訂租賃合同之後便合法占有、實際控製16、17 號門麵的主張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