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適用指南與典型案例分析

第十九節 運 輸 合 同

一、運輸合同的一般規定

(一)《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二分編“典型合同”第十九章“運輸合同”第一節“一般規定”規定:

第八百零九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條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二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三條 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合同法》“分則”第十七章“運輸合同”第一節“一般規定”規定:第二百八十八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條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第二百九十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二百九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二百九十二條 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