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載明下列基本內容:
一、托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二、發站和到站;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重量;
五、車種和車數;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貨物運單應載明下列內容:一、托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二、發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鐵路局;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包裝、標誌;
五、件數和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六、承運日期;
七、運到期限;
八、運輸費用;
九、貨車類型和車號;
十、施封貨車和集裝箱的施封號碼;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八條 托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托運的貨物;二、需要包裝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包裝標準或部包裝標準(專業包裝標準)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要根據貨物性質,在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並按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誌,笨重貨物還應在每件貨物包裝上標明貨物重量;
三、按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貨物,應出示有關證件;四、對整車貨物,提供裝載貨物所需的貨車裝備物品和貨物加固材料;五、托運人組織裝車的貨物,裝車前應對車廂完整和清潔狀態進行檢查,並按規定的裝載技術要求進行裝載,在規定的裝車時間內將貨物裝載完畢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六、在運輸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貨物,須派人押運;七、向承運人交付規定的運輸費用;八、將領取貨物憑證及時交給收貨人並通知其向到站領取貨物;九、貨物按保價運輸辦理時,須提出貨物聲明價格清單,支付貨物保價費;十、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對於每件價值在700 元以上的貨物或每噸價值在500 元以上的非成件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製度,托運人可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