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勞動密集型企業,主要生產電子元器件,受國際市 場需求影響,訂單量大增。為了完成訂單,該公司不斷給員工加碼, 讓所有工人每天八小時工作外,還必須加班三個小時。雖然有加班費, 但很多員工仍然難以忍受如此高強度的體力勞動。星期天是公司員工每周僅有的休息日,訂單量增加後,這僅有的一天休息日也被擠占。 有員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當地勞動部門在查明情況後,責令該公司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職工休息、休假製度,並處以罰款。
【法律分析】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 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 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 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 範和先進工作者。我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 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製度。本案中,該公司無視勞動 者的休息權,強製要求職工加班的做法違反了憲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製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 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 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