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市陽光中學十四歲少年王某看到自己周圍一些上過大中專院校 的學生就業非常困難,有的隻能為 本地或外地的個體老板打工,便認 為讀書無用。於是,他在學校既不 認真聽課,也不認真完成作業,有 時還曠課、逃課,荒廢學業,一門心思想著輟學打工掙錢。
班主任楊老師知道王某的想法後,及時和其監護人溝通,一 起做王某的思想工作。楊老師告訴王某,接受義務教育是你的權 利,也是你的義務。未成年人輟學外出打工,正規的企事業單位 也不會招收,因為我國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 周歲的未成年人。
【法律分析】
青少年時期正是思想不斷豐富完善的時期,難免對某些社會現象看法 存在偏頗,此時,需要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正確引導和幫助。依據憲法規定,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本案中,王某不認真學習、逃 課等行為是不珍惜受教育的權利,沒有認真履行受教育義務的表現。王某 沒有認識到受教育對自身發展的重要性,不懂得隻有接受教育,掌握更 多的知識和技能,將來才能獲得更好的就業和提升的機會。作為父母或 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 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 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