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郭某在網上看到某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在招聘文案人員,認為自己的學曆以及實習經驗符合學校的要求,便在網上投了簡曆。等待多日後沒有得到任何回複,郭某再次瀏覽該網站的頁麵,發現招聘頁麵上增加了“限男性”的要求。郭某表示不解,多次電話谘詢,並到學校當麵了解,對方堅持招聘的“文案人員”這一職位隻要男性,表示這個崗位不適合女性。郭某認為自己的就業平等權受到了侵犯,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律分析】
在我國,婦女平等就業權利受憲法和法律保護。法院認為,被告不 對原告是否符合其招聘條件進行審查,而直接以原告為女性,其需招錄 男性為由拒絕原告應聘,其行為侵犯了原告平等就業的權利,對原告實 施了就業歧視。女性就業遭歧視的現象曾長期存在,近年來情況雖有所 好轉,但仍不容樂觀,本案的宣判,對遏製就業性別歧視,具有普遍的 宣傳教育意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 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麵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 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