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因父母離婚,六歲的明某,隨母親田某生活。離婚後不久,其母親認識了杜某,並登記結婚,田某帶著明某與杜某組成了新的家庭。明某長大成家後,因車禍喪失勞動能力的杜某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每月給付500元生活費,但遭到明某的拒絕。明某認為自己每月要支付親生父親的生活費,已經盡了贍養義務,自己不可能同時贍養兩個父親。無奈之下,杜某將明某告上了法院。
【法律分析】
民法典中所稱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中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本案中,明某六歲時,即隨母親到繼父杜某家共同生活,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教育撫養關係。因此,明某應當對繼父盡贍養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