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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因人工受孕身心受損,離婚時能要求補償嗎?

【案例】

沈某和陶某登記結婚後一直無子,後決定采用試管嬰兒手術的方式養育子女,但隨著手術屢屢失敗,兩人逐漸出現矛盾且愈演愈烈,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陶某離婚,並請求分割兩人的存款以及雙方婚後共同購置的一處房產。案件審理過程中,陶某提出,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其曾三次接受試管嬰兒手術均受孕失敗,這導致其身患嚴重疾病,精神上受到嚴重刺激,不得不住院治療,也正因如此,陶某無法工作,喪失了經濟來源。陶某請求法院在分割財產時對其予以照顧,陶某的要求合法嗎?

【法律分析】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本案中,陶某作為女方,在與沈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為試管嬰兒手術屢屢失敗而身患嚴重疾病,精神受到嚴重刺激不得不住院治療,且沒有了經濟來源,故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規定,根據陶某的實際情況,對陶某的財產分割予以補償性照顧。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