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胡某與劉某登記結婚後一直沒有孩子,於是收養胡小某為養子,但是,一直未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雖然也有人對他們提醒此事,但他們並未放在心上。夫妻倆認為胡小某已是他們的孩子了,無需再通過登記手續來證明。他們的想法對嗎?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確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因此,收養關係成立與否不能靠主觀認定,而應依法辦理登記。胡某、劉某與胡小某的收養關係隻有登記之後才能成立,該收養關係才可受法律保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