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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斷絕收養關係後,養母有權要求養女補償嗎?

【案例】

高某收養不滿兩周歲的女孩高小某,並將其辛苦撫養長大。高小某進入青春期後,因性格叛逆,幾次被學校勒令退學,高某對其嚴格要求,不被理解,導致母女間的隔閡越來越深。成年後,高小某獨自在外租房居住,偶爾回家母女倆也總是不歡而散,久而久之,養母高某身心俱疲,女兒高小某也倍感壓抑。於是,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養母女關係,並要求養女補償她在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共計8萬元。

【法律分析】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案例中,高某和養女高小某因教育問題產生矛盾,並沒有及時化解,矛盾積累導致無法共同生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收養關係。養子女對養父母的虐待、遺棄,是構成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費用的前提條件。本案中,沒有證據證實高小某對高某構成虐待或遺棄,因此,高某要求補償收養期間支出費用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