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彩禮是源遠流長的一種嫁娶習俗,但“天價彩禮”的出現卻讓婚姻變了味。有的父母為了嫁女“解困”,要求男方支付高額彩禮,否則就不讓結婚。那麽對於索要高額彩禮,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當事人一方以索要錢財作為結婚的先決條件,不僅是將婚姻商品化,有違善良風俗,更妨礙了當事人婚姻自由,影響婚後生活。
然而,“彩禮”在我國可謂曆史悠長,已經成為民間嫁娶的一種習俗,在短時間內,不可能完全消失,若男女雙方因彩禮發生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規定,存在以下三種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