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有嚴重的重男輕女觀念,為了生一個男孩傳宗接代,他連續生了四個孩子,個個都是女孩。年初王某在外務工時,在車間裏被機器軋傷,導致生活困難,家庭收入無法負擔四個孩子的生活,便想將最小的女兒送給他人撫養。同村三十七歲的單身男性單某有意收養王某的女兒,但是他有性侵少女的違法犯罪記錄。那麽,他能收養小女孩嗎?
【法律分析】
民法典在收養法原有條款上放寬了收養條件的同時又增加了收養人的限製條件,增加了“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的內容,更加有利於被收養人的成長,有力地保障了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並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本案中,單某有性侵少女的違法犯罪記錄,不能收養小女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 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隻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