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和陳某原本是一對戀人,但經常因一些瑣事吵架,雙方無法繼續交往下去,李某於是正式向陳某提出了分手。陳某不同意分手,經常到李某的家裏及單位糾纏不休。一天晚上,陳某又找到李某,並將李某帶回公寓,請求不要分手。但李某分手決心已定,於是陳某提出:“硬是要分的話也可以,必須給我8萬元青春損失費,否則別想分手。”李某在萬般無奈之下,隻得給陳某出具了一張欠條,內容為“今欠陳某8萬元,分八年付清,每年國慶節期間付款1萬元”。拿到欠條後,陳某、李某各自回家,之後,陳某多次向李某索要“青春損失費”無果,一紙訴狀將李某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由李某支付欠款。
【法律分析】
法院判決認為:陳某據以起訴李某的欠條不具有真實的對價關係,即雙方之間根本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欠條的實質是,當李某提出與陳某解除戀愛關係後,陳某強行讓李某出具賠償青春損失費,進而解除戀愛關係的協議。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青春損失費”的約定有違公序良俗的原則,因此,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據此,法院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製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